第21章 后期墨家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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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这种立场,使我们想起杰里米·边沁的“功利哲学”。

    他在《道德立法原理导言》中说:“‘天然’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,此二威权,即是快乐与苦痛。

    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,决定人将做什么。

    ”“功利哲学即承认人类服从此二威权之事实,而以之为哲学的基础。

    此哲学之目的,在以理性、法律维持幸福。

    ”这样,边沁把善恶归结为快乐、苦痛的问题。

    照他的说法,道德的目的就是“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”。

     后期墨家也是这么做的。

    他们给利、害下了定义之后,又以利的定义为基础,进而为各种道德下定义。

    他们说:“忠,以为利而强君也。

    ”“孝,利亲也。

    ”“功,利民也。

    ”(《经上》)“利民”的意思也就是“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”。

     关于兼爱学说,后期墨家认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“兼”,也就是“周”。

    《小取》篇说:“爱人,待周爱人,而后为爱人。

    不爱人,不待周不爱人。

    不周爱,因为不爱人矣。

    乘马,不待周乘马,然后为乘马也。

    有乘于马,因为乘马矣。

    逮至不乘马,待周不乘马,而后为不乘马。

    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。

    ”就是说,必需遍爱一切人,才算爱人;但是不必需遍不爱一切人,才算不爱人。

    这与乘马不同。

    不必需骑一切马才算骑马,但是必需不骑一切马,才算不骑马。

    这就是爱人的“周”与乘马的“不周”的不同。

     事实上,每个人都有一些他所爱的人。

    例如,每个人都爱他自己的孩子。

    所以光凭人总会爱一些人,这个事实,不能说他爱一切人。

    但是在否定方面,他若害了某些人,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,凭这一点就可以说他不爱人,墨家的推理就是这样。

     辩护兼爱说 针对后期墨家的这个观点,当时有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。

    第一个是说,世界上人的数目是无穷的;那么,一个人怎么可能兼爱一切人?这个反对意见叫做“无穷害兼”。

    第二个是说,如果说有一个人你还没有爱,就不能算爱人,那么就不应当有“杀盗”的刑罚。

    这个反对意见叫做“杀盗,杀人也”。

    后期墨家用他们的“辩”试图反驳这些反对意见。

     《经下》篇说:“无穷不害兼。

    说在盈否知。

    ”就是说,“无穷”与“兼”不是不相容的,其理由,只看是否充满,就知道了。

    《经说下》发挥此说如下:“无(反对者):‘南方有穷,则可尽(中国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无穷);无穷,则不可尽。

    有穷,无穷,未可知;则可尽,不可尽,未可知。

    人之盈之否,未可知;而必人之可尽不可尽,亦未可知。

    而必人之可尽爱也,悖!’(答:)‘人若不盈无穷,则人有穷也。

    尽有穷,无难。

    盈无穷,则无穷,尽也。

    尽有穷,无难。

    ’”答的意思是说,人若没有充满无穷的地区,则人数是有穷的。

    数尽有穷的数目,并不困难。

    人若竟已充满无穷的地区,则原来假定是无穷的地区,其实是有穷的。

    历尽有穷的地区,也不困难。

     “杀盗,杀人也”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主要意见,因为杀人与兼爱有矛盾。

    对这个反对意见,《小取》答复如下: 白马,马也。

    乘白马,乘马也。

    骊马,马也。

    乘骊马,乘马也。

    获,人也。

    爱获,爱人也。

    臧,人也。

    爱臧,爱人也。

    此乃是而然者也。

     获之亲,人也。

    获事其亲,非事人也。

    其弟,美人也。

    爱弟,非爱美人也。

    车,木也。

    乘车,非乘木也。

    船,木也。

    乘船,非乘木也。

    盗,人也。

    多盗,非多人也。

    无盗,非无人也。

     奚以明之?恶多盗,非恶多人也。

    欲无盗,非欲无人也。

    世相与共是之。

    若是,则虽盗,人也;爱盗,非爱人也;不爱盗,非不爱人也;杀盗,非杀人也,无难矣。

     后期墨家用这样的“辩”,反驳了认为“杀盗”不合兼爱的反对意见。

     对其他各家的批评 后期墨家用他们的“辩”,不仅反驳其他各家反对墨家的意见,而且批评其他各家。

    例如,《墨经》中有许多反对名家辩论的意见。

    我们会记得,惠施有“合同异”之辩。

    在他的“十事”中他由“万物毕同”的前提,得出“汜爱万物,天地一体也”的结论。

    在后期墨家看来,这是一个谬论,它是由“同”字的歧义引起的。

    他们指出“同”有四种。

    《经上》篇说:“同:重、体、合、类。

    ”《经说上》解释说:“同:二名一实,重同也;不外于兼,体同也;俱处于室,合同也;有以同,类同也。

    ”《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