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五十五回 颁夏时于万国 作贡法均地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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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个根本办法,财政上才可以日有起色,绝无后患。

    贡、赋两项,贡是万国诸侯来贡的;赋是王畿之内,政府直接叫百姓缴纳的。

    诸侯之贡,只能作为赏赍诸侯之用,如朝觐之时,以甲国所贡赏乙国,乙国所贡赏丙国之类。

    或者作为政府特别之用,如荆州所贡世茅,以供祭祀缩酒之类。

    此种收入,只可作为临时费,不能作为经常费。

    经常费的收入,还是以田赋为大宗,但是如何收法?年有丰歉,地有肥硗,多寡轻重,煞是问题。

    臣愚以为百姓现在所种之田、所住之地。

    所取材的山林、所取鱼的川泽,本来都不是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,都是天生的。

    既然如此,他们哪里可以私占?应该统统都收归国有,不许人民私有。

    凡人民要住屋、要种田、要取木材、要食鱼鳖,统统来问政府要,由政府颁给他,每年收他多少赋。

    那么每年有多少收人,按册而稽,可以确有把握,即可以量人为出了。

    ” 说到此,季宁立起来驳他道:“土田山川,都是天之所生,以供给万民的。

    现在统统都算国有,不准人民私有,这个道理恐怕说不过去。

    还有一层,现在人民所有的田,虽说本来不是他自己制造的,但大半是他们披荆斩棘、辛苦艰难而得来。

    或者祖宗相传,已历数世,一旦收归国有,岂不是近于豪夺吗?”轻玉道:“我看不然。

    土地等系天之所生,国家亦是天之所立。

    君天下者曰天子,明明是受天命而来治理的。

    先帝虞舜有两句诗,叫作:‘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

    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。

    ’照这个意思说起来,岂但土地尽是国有,连他们人民的身体还是国家所有呢!况且土地国有,土地私有,两者的利害大相悬殊。

    天之生人,五官四肢虽是相同,而智愚强弱万有不齐。

     愚者不敌智者,强者不敌弱者,这是一定之理。

    土地假使私有,则民间即可以买卖,那么智而强的人势必设法以吸收愚而弱者之土田,数百年之后,可以发生贫富两个阶级。

    富者田连阡陌,贫者无立锥之地。

    这种不平的现象,最足以引起社会之不安宁,国家求其太平,难矣!若土地国有,由国家支配,每人耕田只有若干亩,每家住宅只有若干亩,智而强者,不能独多;愚而弱者。

    不至独少,那么一切不平等之现象就可免了。

    古圣人所谓治国平天下,就是这种平法;古圣人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,这种就是均法。

    除出这法之外,再要想求平均之法,恐怕没有呢。

    至于现在他们所有的土田,亦不必一定去夺他,只要依政府所定之办法加以限制,或给以追认而已。

    譬如政府所规定的办法,每人是田一百亩,住宅五亩。

    他们如果不到此数,政府当然补足他,他们不但毫无损失,而且还有进益;如果他们所有不止此数,那么可以定一种土地收买法,由政府给他多少货币,以作代价,岂非不是豪夺吗!还有一法,并不必收买,将他所余之田暂时存记,等他子孙众多的时候平均摊给,岂不是更便利吗!”季宁道:“这个道理虽不错,但是人的心理总是自私自利的。

    种自己的田,肯尽心尽力?假使不是自己的,是国家的,今朝分给我,明朝说不定分给别人,那么何苦尽心尽力,岂不是于收获有关系吗?”轻玉道:“不是如此。

    土地虽属国有,但是耕种和居住不妨世袭。

    譬如父死了,可以转给其子;子已有田,可以转给其孙,或转给其次子。

    不是忽而给这人,忽而给那人的。

    况且政府并无规定不许世袭的明文,并未限定耕种的日期。

    他先怠情起来,那么他是惰农。

    政府对于惰农应该有罚。

    于他自己一无所利,何苦来呢?只有年老而独,无可承袭之人,政府才收回,另给他人,何至因此而惰呢?” 季宁道:“世界人口总是愈生愈多,一人必给他许多田地,恐怕将来人多地少,不敷分配,那么怎样?”轻玉笑道:“足下之计虑可谓深远矣。

    但是照现在状况看起来,人满为患,恐怕至少要在几千年之后。

    几千年之后如何情形,自有聪明圣哲的人会得设法变通补救,此刻何必鳃鳃过虑呢?”季宁道:“照足下这个方法,恐怕仍旧不能平均。

    因为一家之中人口有多寡,体力有强弱,年寿有长短。

    每人土田平均,那么人口多的,寿命长的,祖孙父子兄弟所受的田亩必多,和那单夫独妻寡弟少男的比较,进益总要增多,久而久之,岂不是仍有贫富等级吗? ”轻玉道:“这个亦有章程规定,要等到他壮而有室了,才给以相当之田。

    过了六十岁,他的田即须收归。

    这样一来,相差自不会远了。

    ”施黯道:“田地国有,有这许多理,不错了。

     名山、大川、林木、薮泽都要收归国有,有什么意思呢?” 轻玉道:“大概百姓有知识的少,无知识的多。

    有远虑的少,只图目前的多。

    山林、该泽等等如果任百姓自由去斩伐捕捉,将来势必至于有山皆童,无泽不竭,这是一定的趋势。

    收归国有之后,山林、薮泽等每处设起官来,专理其事,何时准百姓去伐木,取薪;哪几种可取,哪几种不可取,取了之后,如何的设法补种,件件都有规则,那么材术才无匮乏之虞。

    鱼鳖等亦然;何时可捕,何时可猎,都有定时。

    网罟有禁,围猎有禁,都有规定,那么鱼鳖禽兽等肉才不可胜食了。

    总之一国譬如一家,政府譬如一家之主,对于财产等应该有种种的统计,对于子孙家人等的生活应该有切实的指导,万不可一切听他们去乱干,只知道高坐室中,责他们的孝养侍奉,就算是个家主了。

    鄙见如此,诸位以为如何?” 众人听了,无不佩服。

    土地国有这个议案总算成立。

    但是土地收归之后,百姓每人应该给他多少田?每家住宅应该给他多少地?这个问题,又要讲座了。

    大家商议结果,授田以一个人力耕所能来得及为标准,定为五十亩。

    住宅以一家八口能容得下为标准,定为五亩。

    一家八口,就是自身夫妇两个,上有二老,下有子女四人,以此最多数为计算。

    但是住宅在城里,于耕种不便:在城外,那么城中太空,且不免种种不便。

    后来又商议,将五亩划开来,半在城中,半在城外,听他们居处从便,亦可谓计虑周到了。

     最后乃议到赋税之法。

    究竟五十亩田,每年取他们多少税呢?施黯以为不妨从多,他说:“国家建设进行之事甚多,虽则多收他们几个,但是仍旧用在他们身上。

    人君不拿来滥用,官吏不拿来中饱,就对得住百姓,百姓决不会怨的。

    ”季宁道:“这个万万不可。

    建设事业,须循序渐进,不能于一朝之间百事俱举,那么只要平日节省一点,已足敷用。

    况且现在土地已归国有,一切建设材料大半已不必购备,只须工食就够了。

    但是人民对于国家的建设,都是自身切己的问题,就使每岁农事完毕之后,叫他们来做几日工,薄给他们一点工食,想来他们亦甚情愿,这是从事实上论来不必重赋的一个原因。

    二层,天之生财,只有此数。

    不在政府,即在百姓。

    而在百姓,胜于在政府。

    古人说:‘百姓足,君孰与不足?百姓不足,君孰与足? ’这句很不错的。

    所以最好的方法,莫如藏富于民。

    民富就是国富,民贫当然国贫。

    譬如养牛求乳,养鸡求卵,牛、鸡肥,则乳卵自多;牛、鸡瘦,则乳卵必少。

    这是从理论上说来,不应重赋的一个原因。

    第三层,古人说:‘君子作法于谅,其弊犹贪;作法于贪,弊将若之何?’这句话亦是很不错的。

    现在圣君在上,我们这班人在这里办事,重赋收入,原是能够涓滴归公,实在用于建设。

    但是后世为君者能否尽圣?为臣者能否尽贤?万一有不肖之人,假借建设之名,肆行搜括,藉口于我们,我们岂不是作俑之罪魁吗?这是从流弊一上说来不可重赋的一个原因。

    ” 夏禹听了,便说道:“不错不错。

    应该轻,应该轻!依朕看来十分之中取他一分,何如?”杜业道:“十分取一,原是好的。

    但是依臣看来,还应该加以变通,因为年岁是有丰歉的,国家的政费是有预算的。

    年岁丰时,照预算十分取一,不生问题。

    假使年岁歉时,照预算十分取一,他们要苦了,政费又发生影响了,这是应该预计到的。

    所以臣的意思,收取总以十分之一为原则,而临时不妨有变通。

    丰年或收十分之二,或十分之一点五;歉岁或只收二十之一,或竟全蠲,此法不知可行否?” 大家商议一回,觉得此法亦未尽善。

    因为丰歉是无定的。

     年年多收,固然无问题。

    假使年歉少收,或不收,则政费预算不免动遥而且调查估算,麻烦异常,一或不慎,浮收滥免,流弊丛生,亦不可不防。

    展转讨论,后来决定一个办法,叫作校数岁之中以为常。

    譬如十年之中,每年收获多少,将它加起来,以十除之,就是每年平均所收积之数。

    在这个数目之中,十取其一,作为定额,不论丰歉,年年如此。

    这个法则,叫作贡法。

    因为十年之中,丰年也有,歉岁也有,平均计算,丰歉都顾到了。

    夏朝一朝都是用此法,以为尽善尽美了。

    但是此法,实在不善,后来有一个名叫龙子的批评它道:“乐岁粒米狼戾,多取之而不为虐,则寡取之;凶年粪其因而不足,则必取盈焉。

     为民父母,使民盼盼然,又称贷而益之,恶在其为民父母也?”这个批评,可谓确当。

    但是当时立法之意,原想百姓丰年多储藏些,留为歉岁之补偿。

    然而百姓虑浅,哪里肯如此?一到凶年,要照额收他,就不免怨恨。

    这亦可见立法之难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