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章 孔子:第一位教师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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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,他还有另一方面。

    这就是,在传述传统的制度和观念时,孔子给予它们的解释,是由他自己的道德观推导出来的。

    例如在解释“三年之丧”这个古老的礼制时,孔子说:“子生三年,然后免于父母之怀。

    夫三年之丧,天下之通丧也。

    ”(《论语·阳货》)换句话说,儿子的一生,至少头三年完全依赖父母,因此父母死后他应当以同样长的时间服丧,表示感恩。

    还有在讲授经典时,孔子给予它们以新的解释。

    例如讲到《诗》经时,他强调它的道德价值,说:“《诗》三百,一言以蔽之,曰:‘思无邪。

    ’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这样一来,孔子就不只是单纯地传述了,因为他在“述”里“作”出了一些新的东西。

     这种以述为作的精神,被后世儒家的人传之永久,经书代代相传时,他们就写出了无数的注疏。

    后来的《十三经注疏》,就是用这种精神对经书原文进行注释而形成的。

     正是这样,才使孔子不同于当时寻常的儒,而使他成为新学派的创建人。

    正因为这个学派的人都是学者同时又是《六经》的专家,所以这个学派被称为“儒家”。

     正名 孔子除了对经典做出新的解释以外,还有他自己的对于个人与社会、天与人的理论。

     关于社会。

    他认为,为了有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,最重要的事情是实行他所说的正名。

    就是说,“实”应当与“名”为它规定的含义相符合。

    有个学生问他,若要您治理国家,先做什么呢?孔子说:“必也正名乎!”(《论语·子路》)又有个国君问治理国家的原则,孔子说:“君君,臣臣,父父,子子。

    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换句话说,每个名都有一定的含义,这种含义就是此名所指的一类事物的本质。

    因此,这些事物都应当与这种理想的本质相符。

    君的本质是理想的君必备的,即所谓“君道”。

    君,若按君道而行,他才于实于名,都是真正的君。

    这就是名实相符。

    不然的话,他就不是君,即使他可以要人们称他为君。

    在社会关系中,每个名都含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。

    君、臣、父、子都是这样的社会关系的名,负有这些名的人都必须相应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。

    这就是孔子正名学说的含义。

     仁、义 关于人的德性,孔子强调仁和义,特点是仁。

    义是事之“宜”,即“应该”,它是绝对的命令。

    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,必须为做而做,因为做这些事在道德上是对的。

    如果做这些事只出于非道德的考虑,即使做了应该做的事,这种行为也不是义的行为。

    用一个常常受孔子和后来儒家的人蔑视的词来说,那就是为“利”。

    在儒家思想中,义与利是直接对立的。

    孔子本人就说过: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。

    ”(《论语·里仁》)在这里已经有了后来儒家的人所说的“义利之辨”,他们认为义利之辨在道德学说中是极其重要的。

     义的观念是形式的观念,仁的观念就具体多了。

    人在社会中的义务,其形式的本质就是它们的“应该”,因为这些义务都是他应该做的事。

    但是这些义务的具体的本质则是“爱人”,就是“仁”。

    父行父道爱其子,子行子道爱其父。

    有个学生问什么是仁,孔子说:“爱人。

    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真正爱人的人,是能够履行社会义务的人。

    所以在《论语》中可以看出,有时候孔子用“仁”字不光是指某一种特殊德性,而且是指一切德性的总和。

    所以“仁人”一词与“全德之人”同义。

    在这种情况下,“仁”可以译为perfectvirtue(“全德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