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章 后期墨家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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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效者,所以为之法也。

    故中效,则是也;不中效,则非也;此效也。

    辟也者,举他物而以明之也。

    侔也者,比辞而俱行也。

    援也者,曰:子然,我奚独不可以然也?推也者,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。

    ‘是犹谓’也者,同也;‘吾岂谓’也者,异也。

    ”“或”表示特称命题。

    “尽”表示全称命题。

    “假”表示假言命题,假设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。

    “效”就是取法。

    所效的,就是取以为法的。

    若原因与效相合,就是真的原因;若原因与效不合,就不是真的原因。

    这是效的方法。

    “辟(譬)”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。

    “侔”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问题。

    “援”的方法是说:“你可以这样,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?”“推”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,像归于已知者那样,归于未知者。

    已经说彼(与此)同,我岂能说它异吗? 这一段内“效”的方法,也就是前一段内的“以说出故”。

    这一段内“推”的方法,也就是前一段内的“以类取,以类予”。

    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,大致相当于西方逻辑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。

     在进一步解释这两种方法之前,先说一说《墨经》所谓的“故”。

    它说:“故,所得而后成也。

    ”(《经上》)就是说,有了“故”,某一现象才成其为某一现象。

    它还把“故”分为“大故”、“小故”。

    “小故,有之不必然,无之必不然。

    ”“大故,有之必然,无之必不然。

    ”(《经说上》)《墨经》所谓的“小故”显然就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“必要原因”;《墨经》所谓的“大故”显然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“必要而充足原因”。

    现代逻辑学还区别出另一种原因,即充足原因,可以说是“有之必然,无之或然或不然”,墨家却没有看出这一种原因。

     在现代的逻辑推理中,若要知道某个一般命题是真是假,就用事实或用实验来检验它。

    例如,若要确定某细菌是某病的原因,检验它的方法是,先假设一般命题“a细菌是b病的原因”为公式,再进行实验,看假设的原因是否真的产生预期的结果。

    产生了,它就真是原因;没有产生,就不是。

    这是演绎推理,也就是墨经中所谓的“效”的方法。

    因为,假设一个一般命题为公式,就是假设它是“法”,以它来进行实验,就是来“效”它这个“法”。

    假设的原因产生了预期的结果,就是“故中效”。

    不产生,就是“不中效”。

    用这种方法,可以检验一个故是真是假,决定一个故是大故还是小故。

     至于另一种推理方法,就是“推”的方法,可以以“凡人皆有死”这个论断为例来说明。

    我们都会做出这个论断,因为我们知道凡是过去的人都已经死了,又知道现在的和将来的人与过去的人都是同一个类。

    所以我们得出一般的结论:凡人皆有死。

    在这个归纳推理中,我们用了“推”的方法。

    过去的人皆有死,这是已知的。

    现在的人皆有死,将来的人皆有死,这是未知的。

    所以,说“凡人皆有死”,就是把已知的归予同类之未知的,即“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”。

    我们能够这样做,是因为“是犹谓也者同也”,即将彼说我(与此)相同。

    我们正是在“以类取,以类予”。

     澄清兼爱说 后期墨家精通“辩”的方法,为澄清和捍卫墨家的哲学立场做了很多工作。

     后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义哲学的传统,主张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利避害。

    《大取》篇说:“断指以存腕,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

    害之中取小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

    ……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。

    免身,利也。

    其遇盗人,害也。

    ……利之中取大,非不得已也。

    害之中取小,不得已也。

    于所未有而取焉,是利之中取大也。

    于所既有而弃焉,是害之中取小也。

    ”所以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是:“利之中取大;害之中取小。

    ”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“义,利也”。

    利是义的本质。

    但是,什么是利的本质?墨子没有提出这个问题,可是后期墨家提出了,并且做出了解答。

    《经上》篇说:“利,所得而喜也。

    ”“害,所得而恶也。

    ”这样,后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做出享乐主义的解释。